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0: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第 5 條
接見不得使用暗語。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學生,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
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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