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0:0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第 3 條
接見學生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其他特殊理由,得准於適當處所行 之。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