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第 9 條戒治所應按月將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內容及名冊,函報法務部 (如附表) 。
附表
○○○○戒治所辦理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報告表 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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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外戒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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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名稱│時 間│地 點│指導人員│ 活 動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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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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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所日期│成績│外出次數│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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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總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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