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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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所屬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4
四、戒治費用,戒治所得就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預為扣繳,並於 繳納通知單內註明已扣繳及待繳數額。
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修正
4
四、戒治費用,戒治所得就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預為扣繳,並於 繳納通知單內註明已扣繳及待繳數額。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4
四、戒治費用,戒治所得就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預為扣繳,並於 繳納通知單內註明已扣繳及待繳數額。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4
四 戒治費用,監獄得就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預為扣繳,並於繳 納通知單內註明已扣繳及待繳數額。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