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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4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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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2
二 罹疾病之收容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監、院、所首長應予許可。但 經該管法院或檢察官禁見或於審判偵查期日請求之收容人,需陳報該 管法院或檢察官許可後始得辦理。
民國 83 年 10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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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罹疾病之收容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監、院、所首長應予許可。但 經該管法院或檢察官禁見或於審判偵查期日請求之收容人,需陳報該 管法院或檢察官許可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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