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操行計分方式以累進方式實施。操行分數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二分。操 行計分標準:四等以七分起分,每月累進分數不得超過一.五 分。二 次以上進入少年感化教育處所者四等以五分為起分。
一、操行計分標準:四等以 7 分起分,每月累進以最高 1.5 分為原則 ,二次以上進入少年矯正處所者四等以 5 分為起分。
一、操行計分標準:四等以 7 分起分,每月累進以最高 1.5 分為原則 ,二次以上進入少年矯正處所者四等以五分為起分。
一 操行計分標準: 四等以 7 分起分,每月累進以 0.8 至 1.5 分為原則,分數依人 數比例平均評給。
一 操行計分標準: 四等以 7 分起分,每月累進以 0.8、1、1.2 分為原則,三種分數 比例人數以佔各等別 1/3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