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攜帶子女以未滿三歲 二人為限。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直系血親於公務接見室懇親。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攜帶子女以未滿三歲 一人為限,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直系血親於公務接見室懇親。
三 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攜帶子女以未滿三歲 一人為限,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直系血親於公務接見室懇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