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收容人申訴之事件,經書面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不服決議之處分 時,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處及 告知當事人。
十二、收容人申訴之事件,經書面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不服決議之處分 時,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陳報法務部核處及告知當 事人。
十二 收容人申訴之事件,經書面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不服決議之處分 時,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陳報法務部核處及告知當 事人。
十二 有關收容人申請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應將處理情形或建 議事項陳報典獄長核示後實施,並應書面通知該收容人 (如附件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