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6:2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郵寄包裹管理要點 2
二、收容人收受郵寄之包裹,需經本監核淮之用途、數量、品名始得受理 。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收受郵寄之包裹,需經本監核淮之用途、數量、品名始得受理 。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2
二 收容人收受郵寄之包裹,需經本監核淮之用途、數量、品名始得受理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