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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補充事項 7
七  職務出缺應報任免權責機關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或調派合格人員遞補
    ,如無上述人員,則同意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並由用人 (
    出缺) 機關自行依錄取名次順序核僱,本部直屬各監院所校,副知審
    計部及本部矯正司、會計處、人事處,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看
    守所、少年觀護所副知審計部及本部、該署,副本收受機關單位均須
    檢附僱用職務代理人名冊,格式如附表三。俾符時效及便於本部控管
    職缺提供考試及格人員分發。

附表三
 (矯正機關全銜) 僱用職務代理人名冊
┌─┬───┬────┬───────┬────────┬───
│職│官職等│原職人員│僱用職務代理人│職務代理人      │預定僱
│務│職  系│姓    名│原          因├─┬─┬────┤
│編│職  稱│        │              │姓│出│學    歷│
│號│      │        │              │名│生│        │
│  │      │        │              │  │年│        │
│  │      │        │              │  │月│        │
│  │      │        │              │  │日│        │
├─┼───┼────┼───────┼─┼─┼────┼───
│A │委任第│陳美美  │無考試及格人員│歐│50│國立中央│自九十
│6 │三至第│        │可資分發,因應│陽│05│大學畢業│二日起
│5 │五職等│        │業務需要。    │月│05│        │及格人
│0 │司法行│        │              │秀│  │        │止
│4 │政職系│        │              │  │  │        │
│4 │管理員│        │              │  │  │        │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時間│擬支俸級│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
年十月│比照委任│    │
至考試│第三職等│    │
員分發│本俸一級│    │
      │二八○俸│    │
      │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國 90 年 10 月 18 日訂定
7
七  職務出缺應報任免權責機關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或調派合格人員遞補
    ,如無上述人員,則同意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並由用人 (
    出缺) 機關自行依錄取名次順序核僱,本部直屬各監院所校,副知審
    計部及本部矯正司、會計處、人事處,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看
    守所、少年觀護所副知審計部及本部、該署,副本收受機關單位均須
    檢附僱用職務代理人名冊,格式如附表三。俾符時效及便於本部控管
    職缺提供考試及格人員分發。

附表三
 (矯正機關全銜) 僱用職務代理人名冊
┌─┬───┬────┬───────┬────────┬───
│職│官職等│原職人員│僱用職務代理人│職務代理人      │預定僱
│務│職  系│姓    名│原          因├─┬─┬────┤
│編│職  稱│        │              │姓│出│學    歷│
│號│      │        │              │名│生│        │
│  │      │        │              │  │年│        │
│  │      │        │              │  │月│        │
│  │      │        │              │  │日│        │
├─┼───┼────┼───────┼─┼─┼────┼───
│A │委任第│陳美美  │無考試及格人員│歐│50│國立中央│自九十
│6 │三至第│        │可資分發,因應│陽│05│大學畢業│二日起
│5 │五職等│        │業務需要。    │月│05│        │及格人
│0 │司法行│        │              │秀│  │        │止
│4 │政職系│        │              │  │  │        │
│4 │管理員│        │              │  │  │        │
│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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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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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時間│擬支俸級│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
年十月│比照委任│    │
至考試│第三職等│    │
員分發│本俸一級│    │
      │二八○俸│    │
      │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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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