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2: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補充事項 5
五  測驗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但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管理員筆試科目應含國文 (論文及公文) 監所法規 (含監獄行刑法、
    羈押法) ,另各依機關性質自訂相關科目一科如監獄組織條例、看守
    所組織條例、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少年觀護所條例、監獄學
    概要、刑法概要、犯罪學概要等等,以符業務需要。其他人員之筆試
    科目由各矯正機關自行依業務需要訂定之。
民國 90 年 10 月 18 日訂定
5
五  測驗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但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管理員筆試科目應含國文 (論文及公文) 監所法規 (含監獄行刑法、
    羈押法) ,另各依機關性質自訂相關科目一科如監獄組織條例、看守
    所組織條例、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少年觀護所條例、監獄學
    概要、刑法概要、犯罪學概要等等,以符業務需要。其他人員之筆試
    科目由各矯正機關自行依業務需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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