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3: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6
六、勒戒費用之繳納,由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至原執行機關逕
    行繳納或委託他人代繳或匯入指定帳號。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於繳納
    人繳納完畢後應開立收據。
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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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勒戒費用之繳納,由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至原執行機關逕
    行繳納或委託他人代繳或匯入指定帳號。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於繳納
    人繳納完畢後應開立收據。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6
六  勒戒費用之繳納,由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至原執行機關逕
    行繳納或委託他人代繳或匯入指定帳號。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於繳納
    人繳納完畢後應開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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