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11:4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 8
八、病患得酌給適當之飲食。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8
八、病患得酌給適當之飲食。
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訂定
8
八 病患得酌給適當之飲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