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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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改進看守所管理注意事項 9
九 民事管收:民事管收被告,係寄押於看守所,其管收場所應嚴格劃分 ,並應切實依照管收所規則辦理,其待遇與羈押之刑事被告,應視同 一律。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9
九 民事管收:民事管收被告,係寄押於看守所,其管收場所應嚴格劃分 ,並應切實依照管收所規則辦理,其待遇與羈押之刑事被告,應視同 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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