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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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改進看守所管理注意事項 6
六 分類羈押:除依羈押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審判中之被告,以雜居 羈押之。偵查中被告,以獨居羈押之。但審判中累犯及惡性重大之被 告,仍應獨居羈押。未滿十八歲之被告,應與其他被告分別羈押。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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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分類羈押:除依羈押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審判中之被告,以雜居 羈押之。偵查中被告,以獨居羈押之。但審判中累犯及惡性重大之被 告,仍應獨居羈押。未滿十八歲之被告,應與其他被告分別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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