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對於出矯正機關之結訓學員,各矯正機關應將其資料函送戶籍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更生保護分會調查其就業情形。
十二、對於取得職業證照出矯正機關之收容人,應將其資料函送戶籍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更生保護分會調查其就業情形。
十二 對於取得職業證照出監 (院、所、校) 之收容人,應將其資料函送 戶籍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更生保護分會調查其就業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