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結訓學員於重新配業時,各矯正機關得予以優先配業至相關職類之 作業場所。
十一、檢定合格之學員,於重新配業時如符合規定,應優先配業至相關職 類之作業場所。
十一 檢定合格之學員,於重新配業時如符合規定,應優先配業至相關職 類之作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