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矯正機關每月應查核部內網路查詢資料是否為業務之必要,並作成 紀錄陳報首長核閱。 前項查核每月比例至少為百分之二,且每月至少應抽查十筆,單月查 詢數十筆以下者,應全數查核。
十 各監院所校應每季指派適當之主管級以上人員抽查 (比例至少為百分 之一) 查詢電腦個人資料是否為業務之必要,並作成紀錄陳報首長核 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