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矯正機關主兼辦資訊人員應每月列印部內網路查詢紀錄交政風人員 會同抽查,核對報表所列部內網路查詢紀錄與「部內網路資料查詢紀 錄簿」所登載之查詢對象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查明。
九 本部資訊處每月列印或檔案傳送查詢紀錄交各監院所校,各機關應將 報表分送查詢人員,核對報表所列查詢紀錄與「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 」所登載之查詢對象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