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6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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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16
十六 各監院所校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背紀律者。 (二) 工作不力或不適任者。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者。 (四) 被告經提起公訴或判決變更法條致條件不合者。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16
十六 各監院所校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背紀律者。 (二) 工作不力或不適任者。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者。 (四) 被告經提起公訴或判決變更法條致條件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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