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6 14:4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12
十二 各監院所校為便於雜役之遴調,平時應先將符合調用條件之收容人 造冊備存。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12
十二 各監院所校為便於雜役之遴調,平時應先將符合調用條件之收容人 造冊備存。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