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經獲准入矯正機關後,應遵守監獄行刑法施行 細則第六條或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關參觀之規定,未經許可,不 得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四 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經獲准入監、院、所後,應遵守監獄行刑法施 行細則第六條或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關參觀之規定,未經許可, 不得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