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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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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28 條
凡能予矯治之受刑人,經監務會議決議,報經監督機關核准者,得移送於 中度安全監。
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第 28 條
凡能予矯治之受刑人,經監務會議決議,報經監督機關核准者,得移送於 中度安全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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