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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15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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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27 條
高度安全監之受刑人,如行為善良已達能予矯治之程度,經監督機關核准 者,得移送其他適當監獄。
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第 27 條
高度安全監之受刑人,如行為善良已達能予矯治之程度,經監督機關核准 者,得移送其他適當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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