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09:2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24 條
凡難予矯治或性行惡劣在一年內違規三次以上之受刑人,經監務會議決議 ,報經監督機關核准者,得移送於高度安全監。
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第 24 條
凡難予矯治或性行惡劣在一年內違規三次以上之受刑人,經監務會議決議 ,報經監督機關核准者,得移送於高度安全監。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