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09: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24 條
凡難予矯治或性行惡劣在一年內違規三次以上之受刑人,經監務會議決議
,報經監督機關核准者,得移送於高度安全監。
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第 24 條
凡難予矯治或性行惡劣在一年內違規三次以上之受刑人,經監務會議決議
,報經監督機關核准者,得移送於高度安全監。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