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7: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少年受刑人分班自修或作康樂活動,每日以二小時為限,儘量利用夜間時
間行之。
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第 18 條
少年受刑人分班自修或作康樂活動,每日以二小時為限,儘量利用夜間時
間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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