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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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少年受刑人之教化時間,每日至少四小時,必要時,得增加個別教誨時間 一至二小時。 接受甄試教育之少年受刑人,其教化時間另訂之。
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第 17 條
少年受刑人之教化時間,每日至少四小時,必要時,得增加個別教誨時間 一至二小時。 接受甄試教育之少年受刑人,其教化時間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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