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3: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少年監對於少年受刑人,應按左列標準予以分界監禁:
一、初犯。
二、累犯、再犯。
三、易予矯治之受刑人。
四、難予矯治之受刑人。
民國 6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第 16 條
少年監對於少年受刑人,應按左列標準予以分界監禁:
一  初犯。
二  累犯、再犯。
三  易予矯治之受刑人。
四  難予矯治之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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