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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8 04: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 4
四、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以移送他監執行為適當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
    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移回原監獄執行。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4
四、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以移送他監執行為適當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
    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移回原監獄執行。
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5
五、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不宜在該監執行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
    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申請移回原監獄執行。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5
五、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不宜在該監執行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
    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申請移回原監獄執行。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5
五  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不宜在該監執行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
    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申請移回原監獄執行。
民國 8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5
五  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不宜在該監執行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移監。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