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每日外出時間,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之間為原則,由監獄依 受刑人申請外出條件,斟酌實際需要決定之。 外出受刑人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 核准。 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為限。
受刑人外出時間,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八時,由監獄斟酌實際需要規定 之。 受刑人外出地點離監較遠,當日無法回監者,應向指定之監獄、看守所或 其他處所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