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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0: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4 條
對於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處分六個月以上之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
,適於社會生活,應將其劃分等級,以累進方法處遇之。
學生之累進處遇,應分輔導、操行及學習三項進行考核,其考核人員及分
數核給辦法,由法務部另定之。
第一項之處遇,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受徒刑、拘役之執行者,依監獄行
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受感化育之執行者,依保安
處分執行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74 條
對於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處分六個月以上之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
,適於社會生活,應將其劃分等級,以累進方法處遇之。
學生之累進處遇,應分輔導、操行及學習三項進行考核,其考核人員及分
數核給辦法,由法務部另定之。
第一項之處遇,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受徒刑、拘役之執行者,依監獄行
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受感化育之執行者,依保安
處分執行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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