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0 條
學生之住宿管理,以班級為範圍,分類群居為原則;對於未滿十二歲學生
之住宿管理,以採家庭方式為原則。
執行拘役之學生,應與執行徒刑之學生分別住宿。
十二歲以上之學生,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得使獨居
;其獨居期間,每次不得逾五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70 條
學生之住宿管理,以班級為範圍,分類群居為原則;對於未滿十二歲學生
之住宿管理,以採家庭方式為原則。
執行拘役之學生,應與執行徒刑之學生分別住宿。
十二歲以上之學生,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得使獨居
;其獨居期間,每次不得逾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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