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1 條
矯正學校對於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但每級之延長,不得超過二年或其執行期限
。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61 條
矯正學校對於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但每級之延長,不得超過二年或其執行期限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