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4 條
矯正學校應依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就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之特性所指
導、設計之課程及教材,實施教學,並對教學方法保持彈性,以適合學生
需要。
矯正學校就前項之實施教學效果,應定期檢討,並送請矯正教育指導委員
會作調整之參考。
一般教學部之課程,參照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課程標準辦理。職業訓練課程,參照職業訓練規範辦理。
為增進學生重返社會之適應能力,得視學生需要,安排法治、倫理、人際
關係、宗教與人生及生涯規劃等相關課程。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54 條
矯正學校應依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就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之特性所指
導、設計之課程及教材,實施教學,並對教學方法保持彈性,以適合學生
需要。
矯正學校就前項之實施教學效果,應定期檢討,並送請矯正教育指導委員
會作調整之參考。
一般教學部之課程,參照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課程標準辦理。職業訓練課程,參照職業訓練規範辦理。
為增進學生重返社會之適應能力,得視學生需要,安排法治、倫理、人際
關係、宗教與人生及生涯規劃等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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