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3 條
矯正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不超過二十五人。但一班之人數過少,得行複式教
學。
男女學生應分別管理。但教學時得合班授課。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53 條
矯正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不超過二十五人。但一班之人數過少,得行複式教
學。
男女學生應分別管理。但教學時得合班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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