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46 條
矯正學校對於因假釋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而付保護管束之學生,應於其出
校時,分別報知該管地方檢察署或少年法庭,並附送其在校之鑑別、學業
及言行紀錄。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46 條
矯正學校對於因假釋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而付保護管束之學生,應於其出
校時,分別報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少年法庭,並附送其在校之鑑別、
學業及言行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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