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1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44 條
學生出校時,應於核准命令預定出校日期或期滿之翌日午前,辦畢出校手 續離校。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44 條
學生出校時,應於核准命令預定出校日期或期滿之翌日午前,辦畢出校手 續離校。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