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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1: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7 條
學生入校時,矯正學校應查驗其判決書或裁定書、執行指揮書或交付書、
身分證明及其他應備文件。
執行徒刑者,指揮執行機關應將其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
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處遇參考之事項通知矯正學校;執行感化教育處分
者,少年法庭應附送該少年與其家庭及事件有關之資料。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37 條
學生入校時,矯正學校應查驗其判決書或裁定書、執行指揮書或交付書、
身分證明及其他應備文件。
執行徒刑者,指揮執行機關應將其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
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處遇參考之事項通知矯正學校;執行感化教育處分
者,少年法庭應附送該少年與其家庭及事件有關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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