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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0: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3 條
矯正學校設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
導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醫護室主任及四分之一導師代表組成之,
以校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累進處遇、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重大處遇
事項,應經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必要時,得請有關之教導員列席
說明。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校長行之,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
會備查。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第 33 條
矯正學校設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
導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醫護室主任及四分之一導師代表組成之,
以校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累進處遇、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重大處遇
事項,應經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必要時,得請有關之教導員列席
說明。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校長行之,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
會備查。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33 條
矯正學校設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
導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醫護室主任及四分之一導師代表組成之,
以校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累進處遇、假釋、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重
大處遇事項,應經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必要時,得請有關之教導
員列席說明。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校長行之,提報學生處遇審
查委員會備查。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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