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32 條
矯正學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秘書、各處、室主管及全體專任
教師、輔導教師或其代表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
興革事宜。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32 條
矯正學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秘書、各處、室主管及全體專任
教師、輔導教師或其代表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
興革事宜。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