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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1: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8 條
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衛生計畫之擬訂及其設施與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事項。
三、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事項。
四、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及矯治事項。
五、藥品之調劑、儲備與醫療、檢驗器材之購置及管理事項。
六、病舍管理及看護訓練事項。
七、學生疾病與死亡之陳報及通知事項。
八、其他有關醫護事項。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18 條
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學校衛生計畫之擬訂及其設施與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二  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事項。
三  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事項。
四  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及矯治事項。
五  藥品之調劑、儲備與醫療、檢驗器材之購置及管理事項。
六  病舍管理及看護訓練事項。
七  學生疾病與死亡之陳報及通知事項。
八  其他有關醫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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