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1 條
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必要時並得附設職業類科、國民小學部,其
校名稱某某中學。
矯正學校得視需要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訓練。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11 條
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必要時並得附設職業類科、國民小學部,其
校名稱某某中學。
矯正學校得視需要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訓練。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