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0 條
法務部應分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設置矯正學校。
前項學校之設置及管轄,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10 條
法務部應分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設置矯正學校。
前項學校之設置及管轄,由法務部定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