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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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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 條
為使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 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監獄行刑 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制定本通則。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1 條
為使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 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監獄行刑 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制定本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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