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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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7 條
受訓人員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之考核標準,由 矯訓所定之。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7 條
受訓人員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之考核標準,由矯訓所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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