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1: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5 條
受訓人員應於矯訓所規定時間內至該所報到,接受訓練。
前項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不能按時受訓時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矯訓所申請延訓;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5 條
  受訓人員應於矯訓所規定時間內至該所報到,接受訓練。
  前項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不能按時受訓時,應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矯訓所申請延訓;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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