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0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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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11 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由矯訓所編列預算支應。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11 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由矯訓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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