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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1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施行。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83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83 年 03 月 17 日訂定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
  式│  │   編   │          │          │附  │
  一│臺│   號   │          │          │註  │
    │灣├────┼─────┼─────┤:  │
    │○│   姓   │          │          │一│
    │○│   名   │          │          │、有│
    │監├────┼─────┼─────┤列無│
    │獄│   年   │          │          │冊另│
    │○│   齡   │          │          │前案│
    │○├────┼─────┼─────┤請在│
    │分│   罪   │          │          │詳偵│
    │監│   名   │          │          │加審│
    │受├────┼─────┼─────┤說中│
    │刑│   刑   │          │          │明、│
    │人│   期   │          │          │未觸│
    │移├────┼─────┼─────┤填犯│
    │送│刑 算 結│          │          │滿妨│
    │外│期 、 日│          │          │之害│
    │役│起 終   │          │          │志風│
    │監├────┼─────┼─────┤願化│
    │執│累 處 級│          │          │將罪│
    │行│進 遇 別│          │          │視經│
    │調├────┼─────┼─────┤同強│
    │查│   犯   │          │          │放制│
    │名│   次   │          │          │棄診│
    │冊├────┼─────┼─────┤。療│
    │  │身 健 情│          │          │  、│
    │  │心 康 形│          │          │  曾│
    │  ├────┼─────┼─────┤  觸│
    │  │有遴第一│          │          │  犯│
    │  │無選三、│          │          │  軍│
    │  │違辦條二│          │          │  中│
    │  │反法第款│          │          │  逃│
    │  ├────┼─────┼─────┤  亡│
    │審│最月成否│          │          │  罪│
    │查│近各績減│          │          │  者│
    │人│三項有分│          │          │  ,│
    │簽├─┬──┼─┬─┬─┼─┬─┬─┤  請│
    │章│意│志往│1.│2.│3.│1.│2.│3.│  於│
    │  │  │願監│  │  │  │  │  │  │  備│
    │  │  │前獄│  │  │  │  │  │  │  考│
    │  │  ├──┼─┴─┴─┼─┴─┴─┤  欄│
    │  │  │ 不 │          │          │  內│
    │  │  │ 願 │          │          │  註│
    │  │願│ 易 │          │          │  明│
    │  ├─┴──┼─────┼─────┤  。│
    │  │ 受  簽 │          │          │    │
    │  │ 刑     │          │          │    │
    │  │ 人  章 │          │          │    │
    │  ├─┬──┼─────┼─────┤    │
    │  │  │ 合 │          │          │    │
    │  │審│ 格 │          │          │    │
    │  │查├──┼─────┼─────┤    │
    │  │結│不理│          │          │    │
    │  │果│合由│          │          │    │
    │  │  │格  │          │          │    │
    │  ├─┴──┼─────┼─────┤    │
    │  │   備   │          │          │    │
    │  │   考   │          │          │    │
    └─┴────┴─────┴─────┴──┘
  附          本  志  行  ,
  式          人  願  ︵  俾
  二          係  前  未  能
        申    臺  往  填  參
              灣  臺  滿  加
        請    ○  灣  之  遴
              ○    志  選
        書    監      願  。
              獄      視
              編      同
              號    放
                      棄
                      ︶
              受      ,        立
              刑    請        書  年
              人      核        人
              ︵      列            月
              姓      入
              名  外  報            日
              ︶  役  部        簽
                  監  名        章
                  獄  冊
                  執  中
  附┌─┬────┬─────┬─────┬─┐
  式│  │   編   │          │          │附│
  三│臺│   號   │          │          │註│
    │灣├────┼─────┼─────┤:│
    │○│   姓   │          │          │有│
    │○│   名   │          │          │無│
    │監├────┼─────┼─────┤另│
    │獄│   年   │          │          │案│
    │○│   齡   │          │          │在│
    │○├────┼─────┼─────┤偵│
    │分│   罪   │          │          │審│
    │監│   名   │          │          │中│
    │合├────┼─────┼─────┤、│
    │於│   刑   │          │          │觸│
    │外│   期   │          │          │犯│
    │役├────┼─────┼─────┤妨│
    │監│刑 算 結│          │          │害│
    │條│期 、 日│          │          │風│
    │例│起 終   │          │          │化│
    │第├────┼─────┼─────┤罪│
    │四│累 處 級│          │          │經│
    │條│進 遇 別│          │          │強│
    │第├────┼─────┼─────┤制│
    │一│   犯   │          │          │診│
    │項│   次   │          │          │療│
    │、├────┼─────┼─────┤、│
    │第│身 健 情│          │          │曾│
    │二│心 康 形│          │          │觸│
    │項├────┼─────┼─────┤犯│
    │規│有遴第一│          │          │軍│
    │定│無選三、│          │          │中│
    │受│違辦條二│          │          │逃│
    │刑│反法第款│          │          │亡│
    │人├────┼─────┼─────┤罪│
    │名│最月成否│          │          │者│
    │冊│近各績減│          │          │,│
    │  │三項有分│          │          │請│
    │  ├────┼──┬──┼──┬──┤於│
    │  │陳次及分│次數│積分│次數│積分│備│
    │  │報數積  ├──┼──┼──┼──┤考│
    │  ├────┼──┼──┼──┼──┤欄│
    │  │   殘   │殘刑│積分│殘刑│積分│內│
    │  │   餘   ├─┬┼──┼─┬┼──┤註│
    │  │   刑   │年││    │年││    │明│
    │  │   期   ├─┼┤    ├─┼┤    │。│
    │  │   及   │月││    │月││    │  │
    │  │   積   ├─┼┤    ├─┼┤    │  │
    │  │   分   │日││    │日││    │  │
    │  ├────┼─┴┼──┼─┴┼──┤  │
    │  │距 定 積│期間│積分│期間│積分│  │
    │  │符 刑 分├─┬┼──┼─┬┼──┤  │
    │  │合 期   │年││    │年││    │  │
    │  │得 之   ├─┼┤    ├─┼┤    │  │
    │  │假 期   │月││    │月││    │  │
    │  │釋 間   ├─┼┤    ├─┼┤    │  │
    │  │法 及   │日││    │日││    │  │
    │  ├────┼─┴┴──┼─┴┴──┤  │
    │  │遴第二積│          │          │  │
    │  │選七項分│          │          │  │
    │  │辦條之  │          │          │  │
    │  │法第總  │          │          │  │
    │  ├────┼─────┼─────┤  │
    │  │志 往 獄│          │          │  │
    │  │願 之   │          │          │  │
    │  │前 監   │          │          │  │
    │  ├────┼─────┼─────┤  │
    │  │審    意│          │          │  │
    │  │查    見│          │          │  │
    │  ├────┼─────┼─────┤  │
    │  │   備   │          │          │  │
    │  │   考   │          │          │  │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