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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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6 條
感訓處所接收受感訓處分人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登記。 二、體格檢查 (以下簡稱體檢)。 三、點收。 四、戶籍遷人。 五、建立資料。 六、轉陳核備。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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