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03:0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54 條
對受感訓處分人之考核要領應依照考核項目,針對受感訓處分人日常生活 、言行、嗜好、個性、學習態度、工作表現等,逐項列舉具體事實,記載 於考核手冊。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